8.2 管道敷设 8.2.1 城镇街道上和居住区内的供热管道宜采用地下敷设。当地下敷设困难时,可采用地上敷设,但设计时应注意美观。 8.2.2 工厂区的供热管道,宜采用地上敷设。 8.2.3 热水供热管道地下敷设时,宜采用直埋敷设。 8.2.4 热水或蒸汽管道采用管沟敷设时,宜采用不通行管沟敷设,穿越不允许开挖检修的地段时,应采用通行管沟敷设。当采用通行管沟困难时,可采用半通行管沟敷设。 8.2.5 当蒸汽管道采用直埋敷设时,应采用保温性能良好、防水性能可靠、保护管耐腐蚀的预制保温管直埋敷设,其设计寿命不应低于25年。 8.2.6 直埋敷设热水管道应采用钢管、保温层、保护外壳结合成一体的预制保温管道,其性能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的有关规定。 8.2.7 管沟敷设相关尺寸应符合表8.2.7的规定。 8.2.8 工作人员经常进入的通行管沟应有照明设备和良好的通风。人员在管沟内工作时,管沟内空气温度不得超过40℃。 8.2.9 通行管沟应设事故人孔。设有蒸汽管道的通行管沟,事故人孔间距不应大于100m;热水管道的通行管沟,事故人孔间距不应大于400m。 8.2.10 整体混凝土结构的通行管沟,每隔200m宜设一个安装孔。安装孔宽度不应小于0.6m且应大于管沟内最大管道的外径加0.1m,其长度应满足6m长的管子进入管沟。当需要考虑设备进出时,安装孔宽度还应满足设备进出的需要。 8.2.11 热力网管沟的外表面、直埋敷设热水管道或地上敷设管道的保温结构表面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铁路、电缆、架空电线和其他管线的最小水平净距、垂直净距应符合表8.2.11-1和表8.2.11-2的规定。 8.2.12 地上敷设的供热管道穿越行人过往频繁地区时,管道保温结构下表面距地面的净距不应小于2.0m;在不影响交通的地区,应采用低支架,管道保温结构下表面距地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3m。 8.2.13 供热管道跨越水面、峡谷地段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桥梁主管部门同意的条件下,可在永久性的公路桥上架设。 2 供热管道架空跨越通航河流时,航道的净宽与净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GB 50139的规定。 3 供热管道架空跨越不通航河流时,管道保温结构表面与50年一遇的最高水位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0.5m。跨越重要河流时,还应符合河道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4 河底敷设供热管道必须远离浅滩、锚地,并应选择在较深的稳定河段,埋设深度应按不妨碍河道整治和保证管道安全的原则确定。对于1~5级航道河流,管道(管沟)的覆土深度应在航道底设计标高2m以下;对于其他河流,管道(管沟)的覆土深度应在稳定河底1m以下。对于灌溉渠道,管道(管沟)的覆土深度应在渠底设计标高0.5m以下。 5 管道河底直埋敷设或管沟敷设时,应进行抗浮计算。 8.2.14 供热管道同河流、铁路、公路等交叉时应垂直相交。特殊情况下,管道与铁路或地下铁路交叉角度不得小于60°;管道与河流或公路交叉角度不得小于45°。 8.2.15 地下敷设供热管道与铁路或不允许开挖的公路交叉,交叉段的一侧留有足够的抽管检修地段时,可采用套管敷设。 8.2.16 供热管道套管敷设时,套管内不应采用填充式保温,管道保温层与套管间应留有不小于50mm的空隙;套管内的管道及其他钢部件应采取加强防腐措施。采用钢套管时,套管内、外表面均应作防腐处理。 8.2.17 地下敷设供热管道和管沟坡度不应小于0.002。进入建筑物的管道宜坡向干管。地上敷设的管道可不设坡度。 8.2.18 地下敷设供热管线的覆土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沟盖板或检查室盖板覆土深度不应小于0.2m。 2 直埋敷设管道的最小覆土深度应考虑土壤和地面活荷载对管道强度的影响,且管道不得发生纵向失稳,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直埋供热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 81的规定执行。 8.2.19 当给水、排水管道或电缆交叉穿入热力网管沟时,必须加套管或采用厚度不小于100mm的混凝土防护层与管沟隔开,同时不得妨碍供热管道的检修和管沟的排水,套管伸出管沟外的长度不应小于1m。 8.2.20 热力网管沟内不得穿过燃气管道。 8.2.21 当热力网管沟与燃气管道交叉的垂直净距小于300mm时,必须采取可靠措施防止燃气泄漏进管沟。 8.2.22 管沟敷设的热力网管道进入建筑物或穿过构筑物时,管道穿墙处应封堵严密。 8.2.23 地上敷设的供热管道同架空输电线或电气化铁路交叉时,管道的金属部分(包括交叉点两侧5m范围内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钢筋)应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